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30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学彩与被执行人尹怀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即不履行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民三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尹怀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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