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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金初字第0004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张扶顺、张士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张扶顺,张士余,张士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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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金初字第000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负责人:李军鹏。职务: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宣芳,该支行员工。被告张扶顺,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士余,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士俭,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被告张扶顺、张士余、张士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美云

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

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