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272-4号申请执行人陈丽金,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为国,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珠玉,女,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陈丽金与被执行人林为国、陈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3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林为国、陈珠玉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陈丽金于2015年1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民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为国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元洪锦江2期2座506单元的房产并交付拍卖,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严武以人民币2454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首次执行款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陈丽金可分配金额为人民币410866.9元,并予以送达,申请执行人均对上述金额提出没有异议,于2015年12月1日将执行款人民币410866.9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退还后,本院再次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榕民终字第3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旭东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陈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闽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