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58号
原告:王某,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刘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5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臧华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洪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