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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58号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58号

原告:王某,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刘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5)临民一初字第0465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臧华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洪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