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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执字87号

谷晓峰与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牛赵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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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104执字87号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牛赵村村民委员会:你(单位)与谷晓峰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召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行人支付欠款29万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33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