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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执字第01076号

申请人李长洪与被执行人刘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长洪,刘绪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1076号

申请执行人:李长洪

被执行人:刘绪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绪祥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寿春小区54幢202室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段茂春

审判员 郭向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汪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