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杨雨海,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乔利,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杨雨海与乔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雨海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64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乔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鲍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