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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54号

杨雨海与乔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雨海,乔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杨雨海,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乔利,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杨雨海与乔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雨海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64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乔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咏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鲍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