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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1113号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赤信用社、卢金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赤信用社,卢金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赤信用社被执行人卢金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三小商初字第003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卢金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金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金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卢金水(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1的存款人民币52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春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