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赤信用社被执行人卢金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三小商初字第003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卢金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金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金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卢金水(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1的存款人民币52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春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