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1539-1号

申请人郭家珉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家珉,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539-1号申请人郭家珉,男。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郭家珉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812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茹创军执行员  薛文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