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西执字第0044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劳务费90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中,陈某某给严某某支付了劳务费9000元,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汉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龚武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