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248号之二
原告:管遗富。
委托代理人:叶淼、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燕彬。
被告:姜跃培。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遗富诉被告罗燕彬、姜跃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遗富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燕彬、姜跃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遗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遗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收为525元,由原告管遗富负担。
审判员 廖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