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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初字第409号

牛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杰、助理检察员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16时7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豫U×××××号牌轿车,沿济源市五龙口镇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省庄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3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代理

审判员  王长在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