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287号原告康荣春,系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以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荣春诉被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荣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荣春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