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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43号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43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3日。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 斐

人民陪审员  武华永

人民陪审员  周同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