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字74号
申请执行人:聂光辉,农民。
被执行人:刘合作,农民。本院在执行聂光辉与刘合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光辉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3)砀民一初字第00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关秋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