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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王欢欢与被执行人刘泽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续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欢欢,刘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王欢欢,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刘泽华,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王欢欢与被执行人刘泽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古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4日重新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诉讼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泽华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xxx号房屋。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王欢欢申请续行查封,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泽华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xxx号房屋;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

审判员  田鹏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