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王欢欢,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刘泽华,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王欢欢与被执行人刘泽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古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4日重新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诉讼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泽华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xxx号房屋。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王欢欢申请续行查封,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泽华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xxx号房屋;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
审判员 田鹏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