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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72号

申请人宇慧与被执行人许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宇慧,许可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72号申请人宇慧,女,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可新,男,1967年2月6日生,汉族,个体,申请人宇慧与被执行人许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2304号民事调解,内容为被告许可新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宇慧借款本金65000元,利息以10万元计算,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受理案件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宇慧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2304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京孝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吉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