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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执异13号

淮北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异议与胡晓青淮北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北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胡晓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淮北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岳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胡晓青,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1)淮仲裁字第128号裁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淮北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淮北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淮北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淮北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涛

审 判 员  王国际

代理

审判员  盛文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