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商初字第722号原告郑彭城,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雪峰,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广永,1949年1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彭城诉被告余广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彭城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广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彭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彭城撤回对被告余广永的起诉。案件受理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郑彭城负担。
审 判 长 白莉萍
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
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芷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