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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425号

长丰海跃空心砖厂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丰海跃空心砖厂,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425号

原告:长丰海跃空心砖厂。经营者:李士保,男,1960年6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仁怀、刘刚,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勇,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而接收货币的原告一方所在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登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钱珊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