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425号
原告:长丰海跃空心砖厂。经营者:李士保,男,1960年6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仁怀、刘刚,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勇,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而接收货币的原告一方所在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登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钱珊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