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91执80号

沈金鼠、蔡金梅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金鼠,蔡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80号申请执行人沈金鼠被执行人蔡金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0063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蔡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金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金梅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蔡金梅(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4的存款人民币15037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章岳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