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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字1589-1号

周立友与蒋福禄、蒋广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立友,蒋福禄,蒋广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字1589-1号原告周立友,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来业,居民。被告蒋福禄,居民。被告蒋广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友诉被告蒋福禄、蒋广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兆权负担。

审判员  卢思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立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