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字1589-1号原告周立友,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来业,居民。被告蒋福禄,居民。被告蒋广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友诉被告蒋福禄、蒋广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兆权负担。
审判员 卢思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立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