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振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号06912837-9。
法定代表人:马启俊,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显俊,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路9号瓜果市场,现暂住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龙河路交叉口振兴金融大厦1211室,身份证号342401197202023930。
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机构号39437383-7。
法定代表人:江开庭,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组织机构号67263811-1。
法定代表人:江开庭,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显俊、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64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伦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