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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377号

六安市裕安振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显俊、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振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显俊,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振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号06912837-9。

法定代表人:马启俊,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显俊,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路9号瓜果市场,现暂住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龙河路交叉口振兴金融大厦1211室,身份证号342401197202023930。

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机构号39437383-7。

法定代表人:江开庭,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组织机构号67263811-1。

法定代表人:江开庭,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显俊、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564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伦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