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藏22**民初4号原告普布扎西,男,藏族,1969年4月5日出生,系西藏贡嘎县人,文盲,农民,现住贡嘎县。被告杜先万,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系四川省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四川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西藏山南支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地区。
负责人:胡兴峰。本院审理普布扎西诉杜先万和平安保险公司西藏山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告杜先万已向原告支付了所欠款项人民币12000.00元,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布扎西撤回起诉。
审判长 苍 拉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巴桑央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