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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472号

陈升敏与叶丽芳、周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升敏,叶丽芳,周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升敏,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南街135-2-30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丽芳,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周诚,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南街135-2-302。

上诉人陈升敏与被上诉人叶丽芳、被上诉人周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升敏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升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霞

代理

审判员 缪 羽

代理

审判员 魏 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建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