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713-1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朝霞,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系李某之父。法定代理人杨春红,女,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系李某之母。被告冯继雨,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冯继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冯继雨驾驶的京G×××××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冯继雨驾驶的京G×××××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