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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713-1号

李某与冯继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冯继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713-1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朝霞,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系李某之父。法定代理人杨春红,女,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系李某之母。被告冯继雨,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冯继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冯继雨驾驶的京G×××××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冯继雨驾驶的京G×××××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