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李君华被执行人丁国忠、何新兰、丁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君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国忠、何新兰、丁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平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拥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冯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