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851号原告陈君。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华宝堂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百仕达花园4期东郡商业楼JUSCO东湖店L1-04号。经营者李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华宝堂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莹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