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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27民初107号

温开太与尹显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开太,尹显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3127民初107号

原告:温开太,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四川达州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琳,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显芝,女,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四川德阳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麦盖提县。

原告温开太诉被告尹显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由

审判员李改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开太、被告尹显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开太诉称,2014年9月份,被告的川西锦宴餐厅开张,向我口头约定订购鸡鸭等货物,每月结帐,我如约送货上门,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货款,2015年11月27日被告向我出具三份欠条,被告尚欠原告24717元鸡鸭款未支付。原告多次索款无望,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鸡鸭款247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尹显芝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双方交易时间是从2015年3月29日至2015年11月,总货款是21000多元,被告实际已给付原告5000元,尚欠原告18277元未付,但暂时无能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原告温开太与被告尹显芝达成口头约定,由原告温开太向被告所经营的麦盖提县川西锦宴餐厅提供鸡鸭等货物,双方定期结算。在双方交易期间,被告分别在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二份欠条,被告共计欠原告鸡鸭货款23277元。2015年12月20日,原告的妻子张洪收到被告支付的5000元鸡鸭货款,并向被告出具5000元收据一份。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现被告尚欠原告18277元鸡鸭货款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欠条2份、被告出示的收据1份及庭审记录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18277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且原、被告双方对此均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暂时无能力支付欠款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尹显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开太鸡鸭货款人民币18277元。本案受理费417.98元,减半收取208.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尹显芝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改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蒋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