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3970号原告王文科,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熊娟,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萍,女,汉族,1971年12月5日生。被告秦国荣,男,汉族,1954年11月4日生。
原告王文科与被告李昌萍、秦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文科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科的委托代理人熊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昌萍、秦国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科诉称,2013年5月14日,被告李昌萍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三个月,并由被告秦国荣作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款项。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承诺在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否则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现还款期限已到,两被告均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昌萍归还所欠借款100000元及自2013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秦国荣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李昌萍和秦国荣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13年5月14日,被告李昌萍以借款人的身份,被告秦国荣以担保人的身份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称:“今借到王文科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14日至2013年8月13日止,到期一次性归还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如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金叁万元整。担保人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该借条履行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江宁路x号,若遇经济纠纷王文科有权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诉讼”。次日,原告向紫金农商银行申请出具收款人为被告李昌萍,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被告李昌萍收到上述本票后,在本票申请书客户回单联上手写“本票已收,李昌萍,2013、5、15”。同时,被告李昌萍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称:“今收到王文科借给本人的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能按约足额归还借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李昌萍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称“本人于2013年5月14日向王文科借款贰拾万元整,到2015年4月30日止,本人只还了王文科壹拾万元整,还欠壹拾万元整未还。本人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还清全部借款。如到期未还清借款,本人自愿承担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如遇纠纷王文科有权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期后,因两被告仍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条、紫金农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条、还款计划、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被告出具的收条以及原告提供的紫金农商银行本票申请书,可以证实原告已按约将借款200000元给付了被告李昌萍。因被告未能按约足额还款,其在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后仍未能在承诺期限内还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李昌萍立即归还所欠借款10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秦国荣以担保人身份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故原告主张被告秦国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的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能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昌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文科所欠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秦国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李昌萍和秦国荣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
审 判 长 喻向东
人民陪审员 李春生
人民陪审员 陈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见习
书记员 张婉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