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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民初107号

颜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颜某,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民初107号原告颜某。被告江某。委托代理人XX礼,岳阳市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原告表示愿意与被告和好如初,当庭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

审判员  刘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