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民初107号原告颜某。被告江某。委托代理人XX礼,岳阳市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原告表示愿意与被告和好如初,当庭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
审判员 刘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