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007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林平(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1的存款人民币245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陆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