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负责人陈捷,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泯勋,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四川省隆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中县宋家镇强力矸石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投资人王强,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宋家镇强力矸石机砖厂投资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林,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王强之妻,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利,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王平之妻,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林海,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君,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资中县宋家镇强力矸石机砖厂、王强、唐林、王平、周利、胡林海、王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依法减半收取562.5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发会
审 判 员 裘南晶
代理
审判员 易小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钟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