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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588号

张增乔与张玉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增乔,张玉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588号原告张增乔,男,193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周,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乔与被告张玉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卫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颂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