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588号原告张增乔,男,193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周,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乔与被告张玉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卫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颂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