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2执75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你与郑礼坤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5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邵荣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在2016年2月14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47949.00元;2、负担执行费619.00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