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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4执字4号

海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芝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芝云,黄晓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4执字4号申请执行人海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7747434-3。法定代表人杨立波,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王芝云,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执行人黄晓蕾,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海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王芝云、黄晓蕾于2014年5月16日违反《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二胎,2015年3月27日【2015】07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其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0495.00元。申请执行人海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作出修改,已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海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王芝云、黄晓蕾作出的【2015】070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徐明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