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888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59号泰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孔海涛、刘小园,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筱霖,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史彩霞,女,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叶丹融,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叶筱霖、史彩霞、叶丹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2.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乔 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戚文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