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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号刑初9号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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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号刑初9号被告人杨健、刘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冀0922号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1页第6行“同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更改为“2015年1月2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第2页第21行“即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现更改为“即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代理

审判员  李明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西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