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号刑初9号被告人杨健、刘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冀0922号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1页第6行“同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更改为“2015年1月2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第2页第21行“即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现更改为“即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代理
审判员 李明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西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