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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425号

乔加明与崔运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乔加明,崔运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425号原告乔加明,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崔运涛,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运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加明撤回对被告崔运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正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