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425号原告乔加明,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崔运涛,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运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加明撤回对被告崔运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正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