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第1172号申请人李岩,女,1983年1月7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华政明,男,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李岩与被执行人华政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内容为:
一、略。
二、被告华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岩9649.26元。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华政明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李岩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0200元,执行费52元由申请人交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