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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20号

吴永亮与方盼盼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永亮,方盼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吴永亮,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方盼盼,女,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孙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亮与被执行人方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8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永亮请求被执行人方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永亮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盼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82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钊

审 判 员  崔 红

代理

审判员  台春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