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字第27号申请人张永凤,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辽县被执行人赵迁,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梨梨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另案赵迁为申请人并已经执行回款的2万元予以扣留,支付给申请人,至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