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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解字第01582号

宋某某与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某,翟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解字第01582号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某某镇某某村101号。被执行人翟某某,女,汉族,1980年10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某某镇某某某村某某街84号。本院在执行宋某某与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安执字第01582号冻结银行账号的裁定,冻结了翟某某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翟某某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程秀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