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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386号

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六安百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政府东侧)。

负责人:黄正宇,该局局长。

被告:六安百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仙安商城G栋303室,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胡忠仁,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百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