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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397号

钟长寿与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长寿,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图民初字第397号原告钟长寿,男,47岁。委托代理人龙小明,新疆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银,男,54岁。委托代理人赵中利,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三连。法定代表人沈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士军,男,53岁。

原告钟长寿与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长寿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小明、被告陈学银的委托代理人赵中利、被告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士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长寿诉称,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止被告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公司、陈学银因生产需要,分十次从原告钟长寿处借款2830000元。2014年10月原告钟长寿向被告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公司、陈学银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钟长寿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公司、陈学银偿还原告钟长寿28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公司、陈学银负担。原告钟长寿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递交了以下证据:1、2013年7月22日、7月25日、8月8日、9月3日、9月21日、9月30日、10月18日、10月25日、2014年2月20日、4月22日的借条,共10张,合计2830000元。2、还款承诺书一份。

被告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学银辩称,被告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学银借原告钟长寿2830000元是事实。被告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学银已经还款1640900元,尚欠1189100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学银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银行打款单37份,共计1640900元。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告钟长寿和被告图木舒克市天舒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学银相识。因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急需用钱,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22日、7月25日、8月8日、9月3日、9月21日、9月30日、10月18日、10月25日、2014年2月20日、4月22日借原告钟长寿120000元、120000元、250000元、480000元、450000元、12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240000元、250000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陈学银向原告钟长寿承诺“按照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顺序还款,直至还清”。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日、11月9日、11月18日、11月24日、12月2日、12月6日、12月19日、12月21日、12月24日、12月30日、2014年1月3日、1月28日、2月10日、2月13日、3月3日、3月7日、3月18日、3月24日、4月2日、4月20日、4月18日、4月28日、5月2日、6月17日、6月24日、6月27日、7月21日、7月22日、7月25日、8月5日、8月8日、8月23日,共计36次还款,还给原告钟长寿还款1600900元,尚欠12291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钟长寿的陈述,证明了:经人介绍原告钟长寿与被告陈学银相识及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急需用钱的事实。2、借条十张,证明了: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钟长寿借款2830000元的事实。3、银行打款单36份,证明了: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日、11月9日、11月18日、11月24日、12月2日、12月6日、12月19日、12月21日、12月24日、12月30日、2014年1月3日、1月28日、2月10日、2月13日、3月3日、3月7日、3月18日、3月24日、4月2日、4月20日、4月18日、4月28日、5月2日、6月17日、6月24日、6月27日、7月21日、7月22日、7月25日、8月5日、8月8日、8月23日共计36次还款,还给原告钟长寿1600900元的事实。4、还款承诺书,证明了:被告陈学银向原告钟长寿承诺按照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顺序还款,直至还清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钟长寿借款,有出具的借条及被告陈学银出具的“以欠条为准还款”承诺书予以证实,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即还款1600900元,尚欠1229100元,故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清偿借款,已经清偿的1600900元应予以冲减,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再偿还原告钟长寿借款1229100元。对于原告钟长寿辩解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偿还的1600900元是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被告图木舒克市天舒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打款凭证未反应是利息;2、原告钟长寿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明确载明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先还本金后还利息,通过以上两点以充分证明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的1600900元是本金的事实,故对原告钟长寿辩解偿还的是利息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钟长寿借款1229100元。

二、驳回原告钟长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40元(原告钟长寿已预交),由原告钟长寿负担16552.80元,被告陈学银、图木舒克市鑫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8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伯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娜

代理

审判员  秦俊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