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89号
原告:李海江,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杏芝,女,194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李海江与被告李杏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海江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杏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江的撤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江负担。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杭红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