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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89号

李海江与李杏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海江,李杏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89号

原告:李海江,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杏芝,女,194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李海江与被告李杏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海江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杏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江的撤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江负担。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杭红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