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瑞。被执行人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美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瑞与被执行人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商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梁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