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8号申请人张金元,私企业主。被申请人沙洋中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经济开发区范家台监狱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红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沙洋县洪岭大道西侧1#楼、2#楼、3#楼、4#楼一楼门面、二楼商铺共计2030.48平方米的房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未依法交纳财产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郭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