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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财保8号

张金元与沙洋中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金元,沙洋中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8号申请人张金元,私企业主。被申请人沙洋中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经济开发区范家台监狱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红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沙洋县洪岭大道西侧1#楼、2#楼、3#楼、4#楼一楼门面、二楼商铺共计2030.48平方米的房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未依法交纳财产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郭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