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李国平,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代理人杜新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国华,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干县。被告胥林华,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肖国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与被告肖国华、胥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平以被告已偿还其借款本息115000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取13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祥考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