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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1334号

李国平与肖国华、胥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平,肖国华,胥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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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李国平,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代理人杜新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国华,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干县。被告胥林华,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肖国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与被告肖国华、胥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平以被告已偿还其借款本息115000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取13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祥考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