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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262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62号原告李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国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文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