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62号原告李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国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文洋 百度搜索“”
原告李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62号原告李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国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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